
8月13日,海关总署发布关于避免塞尔维亚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。2019年8月11日,塞尔维亚官方向国际动物卫生组织(OE)紧迫通报,该国境内沂期发作4起非洲猪瘟疫情。为维护我国畜牧业安全,避免疫情传入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,发布本警示通报。
一、制止直接或直接从塞尔维亚输入猪、野猪及其产品。
二、加大对来自塞尔维亚的寄详物和旅客带着物检疫查验力度。一经发现一概作退回或毁掉处理。
三、进境船只、航空器、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/预警办法运输工具上,如发现有来自塞尔维亚的猪、野猪及其产品,一概作封存处理,且在我国境内逗留或许运转期间,未经海关答应,不得启封动用。其废弃物、泔水等,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,不得私行扔掉。


